(2015)河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邓瑞峰、李艳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峰,李艳霞,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邓瑞峰,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第三人刘爱国,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霞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李艳霞与第三人刘爱国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艳霞夫妻以第三人刘爱国的名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刘爱国的银行存款52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