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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腊梅与徐春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腊梅,徐春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75号原告:王腊梅,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羊草村。被告:徐春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依兰岗村。原告王腊梅与被告徐春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腊梅以被告徐春明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25元,由原告王腊梅负担。审判员  曹振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