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腊梅与徐春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腊梅,徐春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75号原告:王腊梅,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羊草村。被告:徐春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依兰岗村。原告王腊梅与被告徐春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腊梅以被告徐春明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25元,由原告王腊梅负担。审判员 曹振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