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杨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