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杨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