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车兵与代荣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兵,代荣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62号申请执行人车兵,男,1966年11月15日生,彝族,河口县人,住河口县。被执行人代荣灿,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金平县人,现下落不明。车兵与代荣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代荣灿支付原告车兵借款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告代荣灿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车兵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代荣灿无银行存款,无车辆。2017年6月22日本院委托金平县人民法院对其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调查,结果无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2017年8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车兵进行反馈,其对我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532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