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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云峰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刑初146号被告人李云峰,男,生于1977年3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系打工人员,住本市。2002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元,200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3日因抢劫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9日因盗窃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字[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云峰脱逃,致使案件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李云峰盗窃一案的审理。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