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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郭文伟与马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伟,马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郭文伟,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马诚,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马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文伟2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郭文伟申请,2017年3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8月15日冻结马诚工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文伟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