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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与胡秒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胡秒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任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芳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秒秒,女,1985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秒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美博瑞电子薄膜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赫男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