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马敬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谭立霞,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季伟明审 判 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