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宇恒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百苓、李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宇恒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赵百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宇恒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段杰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赵百苓,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1704号民事调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百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赵百苓名下有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08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百苓车牌号为冀H087**黑色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闫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