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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司惩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桂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其他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司惩复9号复议申请人:宋桂荣,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复议申请人宋桂荣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苏司惩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宋桂荣提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4号罚款决定认定宋桂荣与宿迁市锦湖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酒店)恶意串通签订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书》,制造房屋价款已支付假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宋桂荣并没有与锦湖酒店恶意串通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损害江苏省宿迁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的利益。锦湖酒店对饮食公司存在债务之前,已对陈某负有债务,锦湖酒店通过转让名下房屋偿还陈某债务并无不妥。其次,宋桂荣购买案涉房屋已支付了对价,其中100万元为分四次现金入账,余款30万元通过陈某向案外人借款支付。综上,宋桂荣不存在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故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4号罚款决定。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5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该院在审理饮食公司诉锦湖酒店及宋桂荣确认合同无效上诉一案中,锦湖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自认2003年11月10日锦湖酒店与宋桂荣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恶意串通订立,目的是为了规避对饮食公司债权的执行。宋桂荣在庭审中陈述:“陈某找其称二人合伙将案涉房屋买下来,其称没有钱,陈某说由她来运作,100万是陈某代其先垫付的,陈某称有钱再还她。宋桂荣并称,以前不认识张某、徐某,诉讼时才认识二人。30万是其向特固特公司的借款,借条由其出具,不清楚30万元有无支付房款。房子购买后,没有管理过,也没有看过,经营的收入也不清楚,都是委托陈某经手。对于徐琢存100万现金到锦湖酒店账户,其不太清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5号民事判决认为,锦湖酒店与宋桂荣签订的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书》是虚假的,购房款也未真实支付。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并办理过户的行为,导致饮食公司的债权长达十余年得不到偿还,饮食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据此,本院认为,宋桂荣与陈某、锦湖酒店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房产转让协议书》,制作虚假的购房款付款凭证,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不仅使得饮食公司对锦湖酒店享有的债权长达十几年不能实现,而且因此引发的饮食公司诉锦湖酒店及宋桂荣纠纷案自2004年以来长期诉讼至今,亦严重浪费了饮食公司及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宋桂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在对饮食公司诉锦湖酒店及宋桂荣确认合同无效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宋桂荣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宋桂荣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