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128朱浩与冯鑫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冯鑫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128号原告:朱浩,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冯鑫平,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朱浩与被告冯鑫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朱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朱浩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