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张甫荣与叶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荣,叶孝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261号原告:张甫荣,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叶孝刚,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荣诉被告叶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甫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甫荣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甫荣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