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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张甫荣与叶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荣,叶孝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261号原告:张甫荣,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叶孝刚,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荣诉被告叶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甫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甫荣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甫荣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