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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钢与被告南京顺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顺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南京顺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顺创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415号原告:李钢,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顺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顺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旭日上城二期东门。法定代表人:徐进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与被告顺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钢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