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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4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羁押,2017年5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N6WQ**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袁某、李某从沪渝高速公路仙桃收费站出站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民警查获。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民警将黄某带至仙桃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取静脉全血。2017年5月5日,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喻某的证言;证人施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号牌为鄂N6WQ**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黄某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X1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祎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