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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与肖彬、胡艳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肖彬,胡艳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1330号 原告: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恒广国际景园一区2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付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彬,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告:胡艳晟,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彬、胡艳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肖彬、胡艳晟支付货款163206元,至起诉之日止利息14688元,合计177894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本息全清;2、判令被告肖彬、胡艳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油品、汽车配件销售的公司,被告肖彬与被告胡艳晟系夫妻。被告肖彬经常在原告处赊购货物。经结算,至2015年9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3206元,约定限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彬、胡艳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本金163206元,欠款利息14688元,被告肖彬、胡艳晟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3000元,以后每个月归还原告2600元。原告的收款帐户户名为刘海浪,卡号为6228481120082137816,开户行为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 二、如被告肖彬、胡艳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欠款,原告有权就未归还的欠款及欠款利息14688元(2017年8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湖南力魔油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义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