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林国庆、林园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国庆,林园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8民特4号申请人:林国庆,男,2004年10月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学生,现住锦屏县。申请人:林园庆,男,2006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学生,现住锦屏县。委托代理人:林顺江(一般代理),男,1946年5月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现住锦屏县。系申请人林国庆、林园庆的爷爷。委托代理人:杨秀海(一般代理),男,锦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林园庆、林国庆要求宣告杨满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杨满香,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启蒙镇××组,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8年3月,杨满香外出后,至今与申请人无任何联系。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林园庆、林国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满香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杨满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满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杨满香自2008年3月外出后,至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时间较长,利害关系人也不知其下落,又经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杨满香至今仍未出现,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下落不明,故利害关系人林园庆、林国庆请求宣告杨满香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杨满香为失踪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满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仕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