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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106号原告:杨建国,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住建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高永明,该局局长。第三人:马耀俊,男,回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建国与被告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马耀俊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予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杨建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不予退还。审 判 长  万 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