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咏梅与被上诉人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咏梅,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7440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2875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秦咏梅,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F5-1号2门。 
 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诉讼主体不合格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上诉人与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自2009年8月10日起。
 上诉人提供照片若干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入住使用,不应交付物业费,被上诉人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无关。
 
 
 
 
 本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可另行主诉。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不���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上诉人出具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因未在一审时提出反诉,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告诉。
 被上诉人对于委托管理期限之前物业费用的收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秦咏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主文
 
 
 一、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为,“秦咏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5151.58元”;
 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均由上诉人秦咏梅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宏斌审判员 姜会军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