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某1、庞某2等与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叶某某,庞某3,孙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086号原告:庞某1,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庞某2,男,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叶某某,女,194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庞某3,女,200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1、庞某2、叶某某、庞某3与被告孙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审 判 员 叶 岚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