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保法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9号罪犯王保法,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峄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保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1667.5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保法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保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原判民事赔偿391667.50元,现履行10000元;2016年8月5日,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2017年5月12日枣庄市峄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峄矫评字(2017)第03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其对社区无影响”。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保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贫困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保法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其对社区无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