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罗先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罗先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92号申请人: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晏荣军。被申请人:罗先韬,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被告罗先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罗先韬在2017年8月7日前,立即迁出被征收的房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罗先韬在2017年8月7日前,立即迁出被征收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翱翔人民陪审员 马宜友人民陪审员 马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