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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檀延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檀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檀延光,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满族,高中文化,跃进马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6年9月30日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艳华,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檀延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内222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檀延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9月,被告人檀延光在科右前旗跃进马场六连水泉分点(赵显富牧业点)徐永强手中以每亩500元钱的价格承包了390亩三荒造林地。2015年10月,檀延光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采取拉钩造林的方式栽植了行距为7米的松树苗,2016年4月用自家RK554型拖拉机及为此次开垦自制的三划犁将7米松树苗带间杏树林地开垦,并在2016年6月种植了农作物绿豆。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鉴定,被告人檀延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9.6亩。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跃进马场三荒造林承包合同书、”三荒”造林用地转让合同书及票据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图、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报告、补充鉴定意见书、小班测绘记录表、现场平面示意图、鉴定人资质证明及在职人员花名册、扣押物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认为,檀延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檀延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檀延光非法占用林地343.3亩的犯罪事实,经查,庭审中当庭出示的补充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已经对檀延光种植松树的面积予以扣除。其栽种松树系对林地内树种的变更,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予扣除,即檀延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9.6亩。檀延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檀延光及辩护人关于占用林地亩数应扣除栽种的松树的亩数及对檀延光可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檀延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作案工具绿色三划犁一副予以没收。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檀延光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审认定的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檀延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有权审判员  林岩霞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万铠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