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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何启宽申请执行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宽,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何启宽,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镇坝路。被执行人庹勇,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镇。本院在执行何启宽与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庹勇除在工行贵州省贵阳白云支行广九分理处有存款人民币2.5万余元外,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庹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庹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黔0423执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70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5000.00元,剩余债权人民币46107(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盛 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 万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