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阳与赵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赵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09号原告:杨阳,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长青,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阳与被告赵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杨阳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