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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阳与赵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赵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09号原告:杨阳,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长青,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阳与被告赵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杨阳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