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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景丽与XX丁、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景丽,XX丁,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056号原告:廖景丽,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哲君,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丁,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23层B区。法定代表人:何明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主要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景丽与被告XX丁、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廖景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原告廖景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