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李运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李运杰,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南京路北侧府前花园高层C幢1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雷,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爱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杰,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路金运大厦19层E单元。法定代表人尚中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春,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商丘森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霖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运杰及原审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0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森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森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爱辉、葛雷,被上诉人李运杰及委托代理人陈超,原审被告隆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