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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崔凤文与江海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凤文,江海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凤文,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集贤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海丰,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集贤县福利镇。再审申请人崔凤文因与被申请人江海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凤文申请再审称: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王立佳受伤时间,王立佳是在江海丰雇佣期间受到伤害,证人宫加良也证实王立佳是在雇佣关系期间患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由雇主江海丰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凤文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王立佳是在江海丰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在集贤县公安局对王立佳的死亡原因调查中,也未确认王立佳的死亡与江海丰雇佣王立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崔凤文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凤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