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诗周与张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诗周,张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040号原告申诗周,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长兴,男,成年,汉族,住鲁山县。原告申诗周与被告张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诗周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诗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应马审 判 员 黎晨波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