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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诗周与张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诗周,张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040号原告申诗周,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长兴,男,成年,汉族,住鲁山县。原告申诗周与被告张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诗周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诗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应马审 判 员  黎晨波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