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00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朱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陈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的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审 判 长 杨建国人民审判员 车 卫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