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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00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朱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陈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的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审 判 长  杨建国人民审判员  车 卫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