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亚栋、王鑫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栋,王鑫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栋,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鑫港,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周亚栋与王鑫港(2017)浙0281执30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亚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亚栋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3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