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温伟斌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伟斌,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059号原告温伟斌,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龙,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温伟斌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温伟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伟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伟斌负担。审判员 连晓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