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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建欧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欧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77号罪犯陈建欧,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建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因该犯在2015年度劳动等级评为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属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累犯。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欧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