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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雪峰与黄玉旻、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雪峰,黄玉旻,罗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848号原告:魏雪峰,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旻,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罗玉兰,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同被告黄玉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雪峰与被告黄玉旻、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被告已还清债务,故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律师明确不再缴纳。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