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王爱尧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秀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尧,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体育局,住所地:昌乐县政府大楼11楼。法定代表人:王福强,局长。上诉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昌乐县体育局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昌乐县,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在山东省昌乐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