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绍新与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绍新,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秦绍新,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有培,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绍新与被申请人孝感恒盛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孝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东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