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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鱼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作廷、刘福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廷,刘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鱼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廷,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福祥,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1999)鱼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福祥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方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