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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店玉与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店玉,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81号原告:张店玉,男,1976年1月7日,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靳万柱,男,1974年1月5日,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珠江路117号内46号楼394室。法定代表人:靳万柱,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店玉与被告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告张店玉与被告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靳万柱于2017年8月6日前偿还张店玉本金600000元,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共三年零八个月的利息528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共计1128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店玉与被告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店玉与被告靳万柱、青岛竣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