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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姜振,该企业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童年》、《裙摆摇摇》、《爱像大海》等音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5,000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被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欢乐谷音乐茶座承担。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2016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上饶市信州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11执7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2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