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阮华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华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16号罪犯阮华仔,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华仔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阮华仔退赔人民币17200元,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维持宁德市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阮华仔退赔人民币17200元,归还给被害人;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阮华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华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阮华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中前二次减刑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7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阮华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阮华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阮华仔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华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退赔款人民币172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