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安与被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安,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97号原告:徐庆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温泉街道广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婕,经理。原告徐庆安与被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徐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