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亚东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东,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935号原告:吴亚东,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国华,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吴亚东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亚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东与被告张国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亚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