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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亚东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东,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935号原告:吴亚东,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国华,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吴亚东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亚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东与被告张国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亚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