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01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秦文与刘雪芹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道兰,杜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34-4号申请执行人耿道兰。被执行人杜丽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道兰与被执行人杜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道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17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