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泽政与被执行人赵模先人格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政,赵模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4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泽政,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赵模先,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泽政与被执行人赵模先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泽政于2017年7月27日以调解书未生效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