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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沈建新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74号被执行人沈建新,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执行沈建新罚金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已经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