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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763号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系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王明明,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找不到被告王明明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苗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