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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鸿举与被执行人李锡海、魏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举,李锡海,魏莉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鸿举,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锡海,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魏莉芸,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鸿举与被执行人李锡海、魏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青0105民初2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李锡海、魏莉芸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鸿举申请撤回执行,双方已自行和解,同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强 斌审 判 员  敖 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