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安娜与王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娜,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吴安娜,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日,湖北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吴安娜与王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