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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安娜与王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娜,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吴安娜,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日,湖北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吴安娜与王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