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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冬强、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强,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冬强与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鲁H×××××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颜 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