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明功与被执行人胡森、刘玲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功,胡森,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功,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胡森,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刘玲玲,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白明功与被执行人胡森、刘玲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豫132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森、刘玲玲应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明功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自本院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另案执行分配程序(xx申请执行胡森一案),而另案执行系房产处置,尚需时间,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审判员 李庆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