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68号,机构代码77194355-X。法定代表人:陈忠来,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机构代码76391939-X。法定代表人:瞿晓虹,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679号,机构代码79858571-3。法定代表人:王光耀,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光耀,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瞿晓虹,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7年7月15日10时至2017年7月1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光耀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房地产。2017年7月16日严伟娟(身份证号)以209万元人民币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光耀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房产证号: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房地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严伟娟(身份证号)之日起归严伟娟所有;二、买受人严伟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